首页 > 考研在线培训班 > 2017年中国政法大学考研综合卷民法真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

2017年中国政法大学考研综合卷民法真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




2017年中国政法大学考研综合卷民法真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

一、名词解释

1.形成权

【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】形成权是单方法律行为(1 分),是指仅凭当事人一方的意志(1 分)就能够使权利形成、变更或者消灭(1 分)的权利。

2.债务承担

【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】债务承担,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(1 分),由第三人(受让人)(1 分)承受债务人的部分或者全部债务(1 分)的法律行为。

3.善意占有

【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】善意占有,是指占有人或者不知道或者不应该知道(1 分)自己无占有的权利(1 分)而为的占有。只有不知道自己无占有的权利且无重大过失者,即构成善意占有。(1 分)


二、简答

简述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区别?

【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】依据法人成立的基础不同,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。社团法人是指以人的集合为基础成立的法人,财团法人是指以财产为基础成立的法人。二者具有如下区别:(每一个区别得 1分,全部答满得 6 分)

(1)成立的基础不同:社团法人是以人的集合为基础成立的法人,财团法人是以财产为基础成立的法人;

(2)设立人的地位不同:一般来说,社团法人的设立人在法人成立后能够成为该法人的成员。财团法人因其没有社员,故设立人在设立社团后不能成为法人的成员;

(3)设立行为不同:社团法人的设立一般是双方或者多方的生前契约行为,财团

法人的设立可以是单方行为,也可以遗嘱的方式设立;

(4)有无意思机关不同:社团法人必须有自己的意思机关(决策机关),财团法人没有意思机关;

(5)目的事业不同:社团法人的目的事业既可以是公益事业,也可以是营利性事业,而财团法人一般为公益事业。

(6)法律对其设立的要求不同:法律对社团法人比对财团法人设立的要求严格,社团法人的设立采用“准则主义”,财团法人的设立采用“许可主义”;

(7)解散的原因以及解散的后果不同:社团法人可以因成员自愿解散等多种原因解散,解散后经清算存在剩余财产的分配给社员;财团法人则多因存在期间届满或者财产不足以支持目的事业解散,解散后财产归章程中指定的人,没有指定人的归国库。


三、论述题

从物权变动模式角度分析我国《物权法》上的物权变动模式?

【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】物权的变动,就物权自身而言,是指物权的发生、转移、变更和消灭的运动状态;就物权主体而言,是指物权的得丧变更;就物权法律关系而言,是指人与人之间对物之支配和归属关系的变化。(2 分)

物权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变动称为物权变动模式(1 分),主要存在三种不同学说主张和立法模式:(1)债权意思模式。又称债权合意主义或意思主义,以法国、日本民法为代表,具体是指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,仅需由当事人订立债权合同即为已足,不须以登记或交付为其成立或生效要件;(2 分)(2)物权形式主义。又称形式主义,以德国法为典范,具体是指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,除具有债权契约(原因行为)外,还须另有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一致(物权合意或物权契约)以及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,使能成立或生效;(2 分)(3)债权形式主义。又称折中主义、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之结合,以奥地利民法为典型,具体是指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,除当事人间须有债权合意外,还需另外践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方式始生物权变动的效力。(2 分)

我国《物权法》第 6 条:“不动产物权的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,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。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,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。”第 9 条:“不动产物权的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,经依法登记,发生效力;未经登记,不发生效力,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”第 15条:“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,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,自合同成立时生效;未办理物权登记的,

不影响合同效力。”第 23 条:“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,自交付时发生效力,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”(3 分)以上规定表明我国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采用登记,动产的变动采用交付。在我国立法上,既不要求物权变动需要有物权合意,也未承认物权变动的无因构成,又不能仅由当事人订立债权合同即发生物权变动,而是规定在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,除了当事人间必须有债权合意外,还需要以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方式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,故我国立法上采行的是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相结合的模式。(3 分)

本文来源于网络,不代表本网站的立场,转载请注明出处

为您推荐